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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与健康学院体育运动队运动员专业课程、公共体育课程加分管理办法

2022-10-11 11:00 审核人:审核人参数配置未打开 点击:[]

 

为鼓励我校体育运动队运动员积极参加体育运动及体育竞赛,促进学校体育运动代表队的建设,提高学生文化素质和体育竞技运动水平;对因学校组织参加比赛,训练、比赛耽误学习和考试的同学,给予其所修专业课程、公共体育课程进行适当的加分,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体育运动队运动员,是指具有我校学籍,代表我校或贵州省参赛的体育运动队队员。

二、加分细则

(一)体育相关专业运动员

体育代表队学生必须履行学习、训练、参加比赛的职责和义务。由于训练、比赛耽误学习和考试的,根据《贵州医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按学生公假进行成绩登记;对学校组织参加比赛获奖的体育代表队学生,按其获奖情况可选其当学期所修专业课程享受课程成绩认定或政策性加分,具体如下:

国际级比赛前8名获得者、全国运动会前8名、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前3名;全国单项比赛前3名获得者;打破省级以上记录。学生可选择不超过3门(含3门)体育专业课程,每门课程按95分认定。

1.全国大学生运动会4-8名;全国单项比赛4-8名;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前3名;贵州省省运会前3名;全国民运会前3名。学生可选择不超过3门(含3门)体育专业课程,每门课程按90分认定。

2.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4-8名;贵州省省运会4-8名;贵州省大学生运动会前3名;贵州省民运会前3名;全国民运会4-8名。学生可选择不超过3门(含3门)体育专业课程,每门课程按85分认定。

3.贵州省单项比赛前3名;贵州省大学生运动会前4-8名;贵州省大学生单项比赛前3名;贵州省民运会4-8名。学生可选择不超过3门(含3门)体育专业课程,每门课程按80分认定(若学生课程成绩为80分以上,课程期末总成绩给予5分加分)。

4.代表学校参加国际级、全运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单项、全国民运会、贵州省省运会、贵州省大学生运动会比赛未获得名次者;贵州省各单项比赛4-8名获得者;贵州省大学生单项比赛4-8名获得者。学生可选择不超过3门(含3门)体育专业课程,每门课程期末总成绩给予5分加分。

5.各类邀请赛加分根据主办、承办单位级别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6.获一级运动员总分加10分。

(二)非体育专业运动员

对非体育专业运动员获得以上名次时,给予其当学期公共体育成绩95分认定。

(三)集体项目主力队员的加分按相应等级单项标准加分;替补队员按获奖等次下降一个等次进行加分。

(四)学生享受加分的课程总成绩以95分为上限;参加多项比赛以最高级别项目加分,不得累加。

三、以下情况不予成绩认定和加分:

(一)总评成绩在95分以上的课程;

(二)学生期末考试缺考、作弊、违纪的课程;

(三)若期末考试有理论课程考核,其卷面成绩低于40分(百分制)的;无理论课程考核,其成绩低于50分(百分制)的。

(四)一学期内旷课或旷训累计达10学时者,取消其代表队队员资格,不享受期末考试加分政策,且旷课处罚按照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执行。

四、加分程序

符合有关条件学生,于各学期期末考试前,填写《贵州医科大学体育代表队员专业课程成绩加分申请表》,公共体育成绩加分填写《贵州医科大学体育代表队员公共体育课程成绩加分申请表》,并连同比赛报名表、秩序册、获奖证书、奖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运动与健康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科审核,审核结果分管院长同意后,对认定学生课程成绩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运动与健康学院将认定结果通知各相关教研室,相关教研室对成绩进行记录。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本办法由运动与健康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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